北京4人因租用冷库违规储存冷冻带鱼引发疫情传播被判刑
北京4人因租用冷库违规储存冷冻带鱼引发疫情传播被判刑
#违规放冻带鱼引发疫情 北京4人获刑#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2022年9月27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杨某某等人与北京某贸易公司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一案。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北京贸易公司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租用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的北京某贸易公司冷库及丰台区西南郊的水果冷库部分仓库。
2021年4月至11月,被告人杨某某从泰国等地进口冷冻带鱼,存放在北京某贸易公司冷库内。入库前,杨未向冷库提交货物核酸检测及消毒证明,也未对库房内货物及货架进行消毒。被告北京某贸易公司在日常灭菌过程中,未核实货物来源,未查验核酸检测和消毒证明,未对仓库环境和货架进行消毒,未严格执行国货和进口货分区存放规定。
之后,在明知疫情防控期间,北京某贸易公司冷库应分区域存放国产和进口货物,且西南郊区水果冷库不允许存放进口冷链食品的情况下,杨仍指使薛某某等人将进口标签更换为标有国产公司字样的采购冻带鱼标签,并将冻带鱼存放于西南郊区水果冷库。
2022年1月至2月,本市房山区、丰台区出现新冠肺炎阳性病例,其中薛某某为首例。经检测,杨租用的两个仓库的商品外包装、环境等多项指标均呈新冠肺炎阳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租用冷库非法存放进口冷链食品,不仅未向冷库提交货物核酸检测及消毒证明,且未对货物及货架进行消毒。他还将进口冷链货物与国产货物存放在同一冷库内,并指使他人将进口标签更换为国产标签,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客观上造成了新冠肺炎的传播。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被告北京某贸易公司未对进口冷链食品进行产地核查,未对货物进行核酸检测和消毒证明核查,未对储存环境和货架进行消毒,未严格执行进口货物分区存放规定, 且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客观上造成了新冠肺炎的蔓延。
被告人杨某某、被告公司北京贸易有限公司的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作为副总经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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